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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防法》必须坚持一个“恒”字

2020-12-27 11:41:19 来源: 中国新闻杂志社 作者: 魏庆 丘山
摘要: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防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1226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防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国防法》12章、73条,阐明了新修订的《国防法》的重大意义,提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了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军事机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国防教育义务的基本遵循、法律依据。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加强国防教育,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教育,是抵抗侵略,捍卫民族尊严必不可少的精神力量。历史告诉我们,一种精神,一种观念,要想长期保持下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防法》,普及国防教育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必须坚持一个“恒”字。

在和平时期,强大的国防从来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参与。很难设想,一个对战争缺乏警惕和心理准备的民族能够免于战火的吞噬。相反,一个对参加反侵略战争有着巨大爱国热情的民族,她众志成城、同仇敌忾的意志便能够让侵略者闻风丧胆。新修订的《国防法》明确规定: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等等。基于此,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防法》,就必须普及全民国防教育,使人民群众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将人民战争植根于时代沃土之中。通过深入持久的国防教育,在全民中树立起牢固、正确的国防观,形成人人关心国防、支持国防的社会风气,不仅能增强国防实力、促进国防建设,而且能在全体人民中形成一种精神力量,在军事上转化为战斗力,在经济建设战线上转化为生产力,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能够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整体上可以提高综合国力和作战潜力,化作爱国之心、报国之志、建国之行。

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具有热爱祖国、反抗侵略的光荣传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国防教育主要是以“国防传单”“国防文学”“国防诗歌”“国防戏剧”“国防报刊”和文艺演出、宣传队的形势,出现于战场,有力地激发了中华民族爱国热情,为取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几十年来风风雨雨、披荆斩棘、砥砺前行,从未间断。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加强国防建设,广大人民群众发扬了爱国主义精神,积极支持和参加以国防建设为中心内容的国防教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指出,在较长时间不会爆发新的大战的相对和平时期,要向人民群众进行生动实际的国防教育,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使社会国防职能得到普遍加强。

近年来,党和国家始终把国防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列入对各级干部的政治教育和大中小学思想教育及必要的军事训练之中,进行了大量以军事题材为主的宣传报道,在全国持续开展向革命先烈和英模学习的活动,建立了上千个军事博物馆、纪念馆和纪念碑,开展了普及《兵役法》的教育和“双拥”教育。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这些教育和活动,大大提高了民族的国防观念和爱国热情。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两者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格局产生深刻影响,我国安全形势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因素增多。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各级各类学校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各部门通力合作,采取政府组织、军队配合、舆论宣传、学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普及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把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灌输到广大人民群众头脑中去,进一步强化人民的国防意识,树立起高度的捍卫祖国领土完整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随时不忘战争的危险,使大家真正关心并积极支持和参加国防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贡献。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各级人民政府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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